李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一个专业种植户,2017年和2018年,李建设同张雷锋、蔡春远等人,分别从陆丰市南塘镇和记种子商行(以下简称种子商行)购买股东为韩国株式会社农友BIO的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农公司)生产的“世农CR501”韩国进口白萝卜种子,用于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家庭农场150亩萝卜的种植,并且聘请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做好田间管理、施肥。年底白萝卜收效良好,取得了不错的效益。2019年他满心欢喜的再次从种子商行购买世农公司生产的“世农CR501”白萝卜种子,以期扩大生产,同班人马精心管理,哪知道“一觉回到解放前”。
基于之前两个年度种植的优秀表现,2019年4月9日,李建设、张雷锋、蔡春远借款上百万承包土地上千亩,继续从种子商行处购买世农公司生产的韩国原装“世农CR501”萝卜种子共计655罐,“世农CR501”,每罐100克,单价110元,价款合计72000元。收到种子后,李建设继续雇佣之前的田间栽培人员按照产品标注说明和之前的播种经验种植、养护之后,待收获季节时,白萝卜却出现肉质根几乎全部是纺锤形、糠心状的病态,致大面积白萝卜无法收获。
为了弄清楚白萝卜出现异常的根源,2019年9月19日,李建设等人以发现萝卜肉质根条形不正,大肚,商品性差,怀疑种子有问题为由,依法向达拉特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申请该局组织此品种的田间品种鉴定,该局于同日委托达拉特旗农业局对李建设等种植的白萝卜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和测产定损。2019年9月19日达拉特旗农业局组织号称“梅萝卜”的全国知名萝卜专家梅时勇教授及专家邓耀华、常国有对李建设等人种植的萝卜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同日达拉特旗农牧局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出具了编号为达农种鉴(田鉴)字(1019)001号《农作物种子 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书》,该报告鉴定结论明确说明了气候条件、纠纷种植田的栽培管理条件不是导致白萝卜出现异常的原因(相邻地块另一萝ト品种“夏唯一长势良好,鲜萝卜商品性良好)。并且该白萝卜品种的田间异杂株率为7.6%,而种子包装罐上的纯度标注值为98.0%,异杂株率显著超标。此外,除异杂株之后的群体绝大部分内质根为纺锤形,入选的有代表性植物学性状的调查株25株中有23株为纺锤形,1株为圆锤形,1株为圆筒形,均与包装罐上标注的圆筒形不符。剔除异杂株后的群体绝大部分肉质根糠心,其中入选的有代表性植物学性状的调查株25株中有24株严重糠心,1株介于糠心与不糠心之间。由于绝大部分肉质根糠心,导致大面积鲜萝卜产品无商品性,无法销售。
另《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书》记载,达旗种子管理站接到李建设鉴定申请后,与种子供应商电话沟通要求其参加现场鉴定,种子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到场。2019年9月19日,正式启动田间鉴定前再次与种子供应商电话沟通,种子供应商依然不能派员到场。电话沟通中表示对鉴定专家组成员构成,对鉴定程序均无异议。
2019年9月23日,达拉特旗农牧业局依据编号为达农种鉴(田鉴)字(2019)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书》专家组的鉴定结论3(异常白萝卜品种的田间异杂株率为7.6%,而种子包装罐上的纯度标注值为98.0%,异杂株率显著超标)认定该种子为劣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9条第二款质量低于标注指标的);根据鉴定结论4(田间表现与包装标注显著不符)认定该种子涉嫌为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9条第一款第二条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2019年9月25日达拉特旗农牧局根据达拉特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达农水函(2019)4号的要求,委托所属种子管理站对李建设等种植的白萝卜进行田间测产定损,并出具《关于对张雷锋家庭农牧场种植的白萝卜进行田间测产定损的报告》。报告中载明,现场取样测产地块共2块。第一块地亩数为106.5亩,平均亩产12281.6十克亩,总严量为1307990.4千克。第三块地亩数为135.5亩,平均亩产9903.4千克/亩,总产量为1341910.7千克,核定总产量为2649901.1千克。按现市场批发价计算,选取10地计取平均价为1.46元/千克,共计损失3868855.6元。按产地收购价计算,选取15地计取平均价为0.55元/千克,共计损失1457445.55元。2019年9月30日,达拉特旗农牧业局以该种子涉嫌犯罪为由移送达拉特旗公安局,达拉特旗公安局受理后进行了立案侦查。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向达拉特旗农牧业局出具达公函(2019)363号《达拉特旗公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的函》,要求达拉特旗农牧业局对李建设等人种植的白萝卜品种进行鉴定,是否属于劣种子,并对李建设种植的白萝卜进行测产定损。2019年10月12日,达拉特旗农牧业局出具达农牧函(2019)109号《达拉特旗农牧业局关于对张雷锋家庭农牧场种植白萝卜田间测产定损的复函》,对李建设种植的第二块、第四块自萝ト地进行田间测产定损,第二块地面积为48亩,经实地测产得平均亩产12556.2千克/亩,总产量为602697.6千克。按第一次测产定损时,市场批发价计算。选取10个地区,计取平均价为1.46元十克,共计损失879938.5元。按产地收购价计算,选取15个地区,计取平均价为0.55元千克,共计损失331483.7元。最终认定李建设可得利益损失4748794.1元。后李建设等人将种子商行和世农公司诉至内蒙古达拉旗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却出人意料的引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故事,依据存在跨区域销售问题单单判令和记种子商行承担部分责任,却忽视了由达拉特旗农牧局依法组织的异杂株率显著超标、田间表现与包装标注显著不符等鉴定结论,遗漏制造商世农公司这一主要责任承担主体。李建设已经试种两年表现良好的前提下,在种子商行未进行任何分装的情形下,判决李建设和种子商行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分担,即各承担4765911.1X50%=2382955.55元,居然驳回了李建设对劣种子制造商北京世农公司的起诉!生产制造者无责,还不能起诉他!未拆封的快递员竟然来赔偿!天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逻辑吗?难道外资企业可以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吗?
本案中,世农公司的品质管理部工作人员李小刚已经辨认了涉案种子包装物属于世农公司,根据李小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见案卷 P144页)当被问及达拉特旗公安机关出示的溯源编码为6311986261、商品名称为CR世农301的白萝卜种子的二维码打印出来信息表中的内容为什么与现在同样扫描还是这个二维码的信息内容不一致时,李小刚竟回答,“有一次,我们的产品的二维码用完了,就用了以前用过的二维码代替,今天我们的工作人员在给你们公安人员找那个批次的种子样本时,通过扫描,发现显示的内容与包装不符,所以就在我们的二维码管理系统重新刷新了一下,然后扫描后的内容就变成了现在的内容”。
在达拉特旗公安局对李小刚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见案卷 P149 页)当被问及你们使用过的二维码能否再重复使用?李小刚回答,“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重复使用,曾经有一次我们购买的二维码使用完了,销售方不能及时提供我们的新的二维码,当时我们的生产任务紧急就将以前使用过的二维码重复使用了一次,这次我们使用以前西瓜的二维码用在了南瓜种子上。这次我们给广东陆丰和记种子商行二维码扫描内容出现与罐体表述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我们公司二维码管理系统数据没有更新的原因。我们发现后刷新了一下系统,然后再扫描包装罐,扫描出来的内容就变得一致了。” 可见,世农公司内部统计、种子档案管理混乱,甚至随意篡改种子唯一的二维码。世农公司既未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以保证产品可追溯,销售的种子也不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签要求。在种子外包装信息不合法、不能保证种子质量、来源的情况下,即将涉案种子推向市场属于典型的坑农、害农事件。据此,未建立相关的种子经营档案导致产品不可追溯责任在于世农公司!
李建设等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依葫芦画瓢,不但无视达拉特旗农牧局依法组织专家组做出的鉴定意见,更是无视世农公司已经自认的内部管理混乱,西瓜的二维码用在南瓜上,被达拉特旗公安机关讯问后擅自更改二维码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明知国家种质资源库无基因数据的情况下又要求申请人举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在举证方面过于苛责李建设这样的老农民,二审判决不但赔偿额打折减去一大半而且还是继续要种子经销商赔偿!这个判决让人觉得很奇葩?
老实巴交的农民很想知道:
一、虽然注明适宜种植区域为广东省汕尾地区、福建漳浦地区、贵州高山地区,但厂家并未在包装罐上明示禁止在其他区域销售,而且世农公司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就有CR世农301、CR世农501白萝卜种子代理经销点,当地的农户也在大面积种植世农公司的白萝卜。在西安、山东、榆林等地也有经销商和大范围的种植。而且李建设等人于2017年和2018年就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同一地块试种了涉案种子,长势表现良好,基于前两年的良好种植表现和种植经验,才在2019年进行大面积推广种植。同时根据相邻地块的夏唯一的优秀表现,专家组已经完全排除了气候和人工因素,李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有何过错?就因为是农民,买回来的种子长出啥算啥?
二、达拉特旗农牧局依据编号为达农种鉴(田鉴)字(2019)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书》专家组的鉴定结论3(纠纷田块萝卜品种的田间异杂株率为7.6%,而种子包装罐上的纯度标注值为98.0%,异杂株率显著超标)认定该种子为劣种子。既然是劣种子,就是不合格产品,违法产品,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的查处?人民法院为什么居然敢于拿一个无法考证的儿童故事草草断案?
三、按照法律规定,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种子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为什么两级法院均判给一个未进行任何分装、没有赔偿能力的个体户,而真正管理混乱,劣种子的制造商居然不承担任何责任?让真正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赔偿能力的生产者逍遥法外,继续坑农害农,是不是因为人家的股东是韩国株式会社,洋人的质量问题我们的法律不能管、不敢管?100多年过去了,洋人的事还都是大事?我们还是惹不起?法律的平等性、对等性从何谈起?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句话在李建设身上不在只是一句话,它是一个真假难辨的故事。民以食为天,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如果法律都要在有问题的种子上含糊其辞,不能给广大农民一个公道,那终将有一天我们都将灭亡在自己热爱的大地上。李建设案是千千万万个农民的缩影,他在农业上的付出应该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习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这一天能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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